行政处罚是否可以通过和解解决
时间:2023-07-05 08:11:14 4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处罚可以和解。调解不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但可以调解行政赔偿、赔偿、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案件。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别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数额等有自由裁量权的事项,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进行变更,也可以在行政诉讼中进行调解。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内容违法的,可以申请再审。

贿选能否行政处罚

贿选不适用行政处罚。

贿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贿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贿选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按照违法同时必然构成违纪的事实,在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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