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需要的法律程序是:提出强拆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作出限期拆迁决定;送达决定书,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召开联席会制订执行措施,作好被拆迁人最后一次说服工作;张贴强拆公告,实施强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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