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任期的规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如果到期可以重新选举国家主席或副主席。不限于两届。只要人大选举,国家主席可以任期为三届或四届等。这也是符合宪法以及时代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全国人大换届时间
全国人大是五年换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宪法》第六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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