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无权直接向司法机构申请针对公司实施强制破产程序。
在实践中,只有债务人、债权人及承担清算责任的人方可提出破产申请。
而依法进行破产程序,需具备两个基本前提条件,即公司已无法清理其应偿还之未到期债务且其个人财产对于全部债务负担偿付能力存在严重欠缺或明显困难。
在此基础上,由相应司法机关对公司破产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若确认符合法定破产标准,方能作出宣布该公司破产的决定。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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