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劳动法》赋予了雇员辞职的绝对权利,另一方面,它赋予了雇主要求赔偿损失的一定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如果工人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终止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了赔偿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工人应赔偿雇主以下损失:
1.雇主为雇佣工人而支付的费用
2.雇主支付的培训费用,如双方另有约定,应按协议处理
3.对生产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运营和工作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
员工主动提出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后,部分员工不顾用人单位的补偿要求,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天后自愿离职,用人单位不得为员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移交手续。员工离开公司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留在原雇主,这将导致员工无法在新雇主办理正常的就业手续,无法获得包括档案在内的个人资料,无法支付劳动保险。。。在此,特别重要的是提醒读者,当合同中有关于服务期限或保护商业秘密的协议时,因此,如果有关于违约赔偿金的协议,尽管您仍然可以提前30天辞职,您必须根据合同规定赔偿违约金。另一种特殊情况是,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或单独签订的《保密协议》中有保密期,因此约定的保密期是在辞职前通知您的时间。根据上海的规定,保密期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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