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点工作以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为单位。试点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持续增长;
(2)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
(3)基金滚存结余大于上年度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丧葬抚恤补助等三项支出金额;
(4)失业保险基金不需要同级和上级财政补助;
(5)严格按照省政府苏政发[1999]107号文件规定标准核发失业保险待遇;
(6)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2、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须由地方政府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试点。试点地区要按照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与促进再就业统筹兼顾、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权利与义务相统
一、合理安排失业保险基金与促进就业财政资金的原则,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促进再就业工作的需要,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3、试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可用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107号)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出。享受上述补贴和贴息的对象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在上述项目之外增设支出项目的,各试点统筹地区须上报同级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4、试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区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任务目标、支出项目和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等情况,提出本地区就业再就业年度资金需求,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部分和申请财政预算安排部分,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制本地区年度资金计划。为便于管理和监督,试点地区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的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基金支出,必须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单独反映收支情况,不得并入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统一支出使用。
5、试点地区扩大支出范围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程序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取消试点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试点时间暂定3年,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开展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政策性强,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注重实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每年对试点效果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报省政府。试点地区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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