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人口的认定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进行认定。
2、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以下人员,可计入家庭人口:
(1)配偶。
(2)父母与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子女。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且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5)其他经区级以上公安部门认定的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3、申请人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虽不在市区,可计入家庭人口。
4、现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家庭成员,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计入家庭人口:
(1)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在读学生。(2)未婚的现役军人。(3)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4)临时出境,仍要回长居住的人员。
5、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归属,以离婚时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为准;子女已满18周岁的,以居民户口簿登记为准。
一个家庭只能同时享受一种住房保障方式。已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家庭成员,不能计算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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