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运单可以背书转让吗
根据海运提单的分类来看的话,海运提单分为两种,分别为“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每个海运提单的情况又不一样。
如果是记名提单的话,那么该海运提单是不能转让的,因为记名提单已经确定了货物的归属人,只有该归属人对货物拥有所有权。
如果是指示提单的话,又要细分开来分析。指示提单包括记名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指示提单两种,而且二者都是需要背书才可转让的。不记名指示提单只需要托运人背书以后就可以转让。
记名指示提单也是需要背书才可转让,不同的是,记名指示提单是需要指定的指示人来背书的,否则也是不能进行海运提单转让的。
无论是记名海运提单还是指示海运提单,都属于货物所有权的一种凭证,同时,也都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契约凭证,所以在进行海运提单转让时,都要考虑这些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条记名背书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第三十一条背书的连续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二、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对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转让限制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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