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或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于当月办理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申请手续:
1.死亡的;
2.参保缴费期间户籍迁至市区以外、无法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或待遇领取期间户籍迁至市区以外的;
3.离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4.经批准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
其中:亡故人员的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申请手续,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其余情形,由参保人员本人办理(以下统称申请人)。
二、政策规定
1.2013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含参保后中断缴费期间)或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3600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中的非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可以依法继承。
2.参保人员在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含参保后中断缴费期间)或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因户籍迁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等原因,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中非政府缴费补贴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到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办理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1)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离境定居人员的,应提供其护照及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亡故人员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经批准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人员的有关审核材料;
(4)《苏州市区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结算申请表。
2.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初审后,于每月18日前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至区社保经办机构。
3.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每月18日前,结算相关参保人员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算可申领金额;对亡故人员同时核定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打印《苏州市区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申领表,由社区社保工作机构交申请人;终止相关参保人员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4.区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网上支付”或“驻地银行支付”的方式,向申请人支付相应待遇。
四、注意事项
1.对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自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户籍迁出市区次月起,或者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当月起,停止享受市区居民养老金。办理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手续时,参保人员已多领居民养老金的,多领的金额应在支付待遇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由申领人通过现金缴款方式退回。
2.参保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3.每月19日至25日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期关闭,期间各级社保经办(工作)机构不受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业务。
4.申请人选择“网上支付”方式的,申领金额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本人填报的指定银行账户;选择“驻地银行支付”方式的,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至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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