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及申请条件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参保人员,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办理地点
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管理部门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持领取人身份证、护照或签证复印件、注销户口手续复印件、医保中心出具的《参保人员变动通知单、《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到个人账户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管理部门审核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提供的资料,审核通过后打印《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养老保险撤保一次性支付表交部门复核人复核。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持《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养老保险撤保一次性支付表及《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到出纳窗口办理结算。
办理材料
1.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护照或签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注销户口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4.医保中心出具的《参保人员变动通知单;
5.用人单位提供《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
6.单位提供其银行账号信息并加盖公章,银行账户名称需与单位名称基本一致,如不一致,需写明原因(银企互联方式单位结算);
7.领取人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银企互联方式个人结算)。
设定依据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4.《关于印发的通知(辽劳社发[200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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