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3-04-22 17:05:50 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的监督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乡规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有了明显进步,为调整城乡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合理利用土地、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城乡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但是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不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在城市建设中盲目攀比、急功近利;在建设管理方面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擅自批准开发建设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城乡规划和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全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健全城乡规划和建设的监督管理制度,切实把城乡规划和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健全机构,理顺体制,强化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是实施规划监督管理的重要保证。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加强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强化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是确保规划实施的关键。规划管理权不得层层下放,任意肢解。设区城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设区级规划管理机构,如确有必要,可由市级规划部门按程序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城市各类开发区以及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风景名胜区与城市规划区重叠的地区,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必须一致,并纳入城市规划的统一管理。风景名胜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国家资源,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

三、加快步伐,切实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与依据。各地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全省各城市2003年7月1日前都要按期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深化工作;凡没有编制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及未编制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的,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编制工作;尚未编制总体规划的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要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风景区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严格控制占地规模,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对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会同文物部门商定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

各地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上述规划的编制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城乡规划编制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保证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严格报批程序,切实把好规划审批关

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审批程序。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必须由当地政府报原批准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并按法定程序评审报批。严禁随意调整、越权审批规划。要建立近期建设规划、规模较大的新建大学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住宅区、度假区、工业园区、城市广场的规划备案制度。凡是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规划经批准后须在一周之内报省建设厅备案。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分级核发制度。各级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要与计划部门配合,参与可行性研究,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对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性重大项目选址,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建设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中国家批准的项目应报建设部备案。项目选址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后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一并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批。在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必须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涉及世界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应按《文物保护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否则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各级政府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规划选址意见书。

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控制在国家批准的用地标准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范围内。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提供土地;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银行不得提供建设资金贷款。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努力提高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水平

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各类规划制定的组织和领导,按照政务公开、民主决策的原则,履行组织编制和管理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职能。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划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明确领导干部、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重大规划项目的决策论证、审批要进行批前听证,批后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未经规划报批而获取的其它相关证件,视为无效证件。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加强职位教育和岗位培训,不断更新业务知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省建设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办好市、县长培训班,并继续办好乡(镇)长培训班。要在各级行政学院开设城乡规划知识课程,切实加强对干部的城乡规划知识培训。要大力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向社会各界普及规划、建设知识,增强全民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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