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发现,一些地方、一些高速公路和“四自”公路项目业主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收费公路权益转让;一些合作建设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尚未竣工验收,就考虑股权转让;有些项目存在溢价再转让的情况。上述行为逃避了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收费公路的监管,增加了收费公路成本和社会负担,扰乱了收费公路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有关部门新的转让管理办法出台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公路(含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权益转让必须按规定程序,上报交通部或省政府审批。未经批准,公路收费权益不得转让。
二、依据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特许属性,公路经营企业在按《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股权转让的同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批准、擅自以股权转让等形式规避报批程序的,交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业主变更等相关手续,并将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条件。收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未经审计、审批,未经正式竣工验收,其收费期限未经审批核定的,不得报批收费公路权益转让事项。
四、原则上不鼓励收费公路权益多次转让。收费公路权益再转让必须依照首次转让有关规定报批;再转让作价必须合理、合法、合规,无特殊情况,不得高于首次转让价。
五、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收费公路特别是权益转让行为的监管,切实维护转让方、受让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增加社会负担,促进公路事业健康发展。
浙江省交通厅
二○○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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