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鉴定对方是否是机动车
时间:2024-04-28 06:57:37 38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在交通事故这种情况下,有且仅需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利用车辆(包括机动车以及非机动车)作为媒介来实施行动即可,对另一方当事人暂时没有特定的要求或限制。

这里所说的另一方,可以涵盖与交通运动息息相关的所有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乘车者甚至是过路的行人,更值得一提的是,即便他们并非专门从事交通活动,但是因为他们的动作或者行为与交通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同样符合被称为“另一方当事人”的条件。

(2)既然该事件被定性为交通事故,那么其发生的位置必然需要处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围之内。

依据该法第119条的相应规定,交通事故中所定义的“道路”具体是指:

公路、城市道路以及虽然处于某个单位的管辖范围之内,但是仍然允许社会机动车辆自由通行的区域,比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等这些具有一定公众通行性质的场所。

然而,如果在上述规定之外的任何地方发生了涉及车辆的事故,尽管不能将其归类为交通事故,但是交警部门在接收到当事人的报案之后,仍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的规定,对此类事故进行事故认定,并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时,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亦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所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3)如果某起事故被确认为交通事故,那么其中必定有一方的车辆当时正在行驶之中,否则就无法被纳入到交通事故的范畴之中。

(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失(包括:

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并且至少有一方在驾车或者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导致了一定程度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就不能够被认定为交通事故。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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