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选举差额时需要遵守的原则,包括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二至一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二至二分之一,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等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等。
选举差额时需要遵守以下原则:1、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二至一倍;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二至二分之一。2、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等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等等。
领 导 人 员 选 举 原 则
根据《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领导人员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等额选举方式进行。同时,应当注重考察领导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养、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注重考察领导人员为民造福、勇于担当、清正廉洁、敢于监督、勇于负责的精神状态,注重考察领导人员完成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所需要具备的能力素质。
综上所述,领导人员选举应当坚持民主、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考察领导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选拔任用的人员能够胜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为实现党和人民的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总之,在领导人员选举中,应当遵守民主、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考察领导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选拔任用的人员能够胜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为实现党和人民的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一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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