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税则种类
时间:2023-04-24 19:42:12 3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关税税则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按其制定的主权为标准,把关税税则分为国家税则和协定税则两类。

国家税则完全由本国独立自主地制定、并有权修订的税则。协定税则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关税贸易协定制定的税则。如果协定税则是由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制定的,称为自主协定税则;如果是帝国主义强迫殖民地、半殖民地以及弱小国家制定的所谓协定税则,则为片面协定税则。

2.按其规定的税率档数为标准,可分为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

单式税则,即一个税目只规定一个税率,对于任何国家的商品没有差别待遇。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国家都实行单一税则;到垄断资本主义以后,都改为复式税则,只有少数发展中国家仍实行单式税制。

复式税则是以一个税目设两个以上的税率,对不同的国家适用不同的税率,是差别关税的一种形式。复式税则有最高最低税则,固定协定税则及多栏式税则三种形式。最高最低税则,是对同一个税目制定最高、最低两种税率,最低税率是用于与本国订有最惠国待遇条约的国家,最高税率则适用于其他一些国家,这种税则最早为西班牙于1977年采用。固定协定税则是指一个国家的关税税则,同时实行固定和协定两种税率,即所有税目均有固定税率,但对与本国有协定的国家,另对协定的商品以条约议定税率。多栏式税则最初为三栏式税则,即普遍税则、互惠税则与特惠税则三种税率。还有的国家实行四栏、五栏等多栏式税则的。以欧洲共同体的关税税则为例,就有五栏税则:第一栏是特惠税率,适用于参加洛美协定的发展中国家;第二栏是协定税率,适用于与欧洲共同体签订有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第三栏是普通优惠制税率,适用于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国家;第四栏是最惠国税率,适用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成员国以及与欧洲共同体。签订有双边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第五栏是普通税率即最高税率,适用于上述国家以外的国家。

3.关税税则按其税率的优惠程度,分为普通税则,互惠税则、特惠税则和最惠税则。

普通税则是各国自己规定税率,税率最高,它适用于一般国家的进口商品。

互惠税则则是有关国家通过双方协定,相互给予对方低于普通税率的优惠税率。互惠税则对双方都是优惠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双方之间的贸易往来关系。

特惠税则是一国对有特殊关系的国家所规定的特别低的优惠关税税率,它是殖民主义的产物。如190?年加拿大制定的三栏税则,其中一栏就是特惠税率,只运用于英国。

最惠税则是指缔约国之间,通过关税或贸易条约的有关条款,规定缔约国一方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关税优惠和豁免待遇,也同样给予对方这种特惠的税则。最惠税则是可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的两种:有条件的最惠税则,是指当缔约国给予第三国的关税优惠待遇时,另一方也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条件,才能享受同等的优惠特遇;无条件的最惠税制,是指缔约国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关税,应该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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