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审查自诉案件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不提供补充证据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在宣告判决之前,自诉人可以与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刑事自诉案件起诉应递交的材料有哪些
1、自诉状正本和副本: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应提交刑事自诉状,如果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包括正本一份,副本的分数按被告人的人数递交;副本尾部“起诉人”签名及盖章不能复印。
2、起诉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证据材料清单:证据材料清单上注明证据名称、份数、是否原件、证明的对象等;证据材料的份数与起诉状的份数相同。
3、证明自诉人系受被告人犯罪行为侵害,有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例如:公安机关的相关材料。
4、证明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或已达到法定的严重后果;例如:故意伤害案中的伤势鉴定为轻伤。
5、自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起诉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书。
6、受诉法院有权管辖的证据材料或事实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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