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合法许可的具体情形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计划编制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得使用的以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在教科书中编撰已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文、音乐作品或者单幅艺术、摄影作品,我国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包括教科书、报纸转载、印刷品的法定许可,录音制品的制作和已出版作品的广播。但是,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写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使用目的必须是编制出版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或者国家规划的教科书,不属于九年义务教育的高校的教科书不受法定许可的限制;其次,内容的使用只能限于已发表作品或短文作品、音乐作品或单项艺术作品、摄影作品
(2)报纸转载的合法许可。合法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转载、摘编的作品是在报刊上发表的作品;其次,转载、摘编的主体也是报刊。使用其他媒体,如出版图书的出版社,不受法定许可证的约束。值得注意的是,发表禁止转载、摘编声明的是著作权人,而不是发表作品的报纸。实践中,许多报刊经常声称,未经本刊同意,不得转载、摘抄本刊发表的作品。此类声明必须经版权所有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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