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新法规中明确提出了针对“一房两卖”问题的相关规定:当出卖方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出现一房两卖的情况,那么此类行为将导致合同归于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在此种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并可主张赔偿损失。此外,买方还可以向出卖方索取不超过其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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