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后,由公司股东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织,依法定程序自行进行清算。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公司因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因设立的宗旨业已实现或根据无法实现而解散,公司因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解散等,都适用普通清算。
一、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1、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
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清算程序不同:
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3、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同:
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东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强制清算时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成员;破产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从破产管理人员名单中以法定程序(摇号)和方法选任。
4、债权人的作用不同:
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债权人的地位被动,清算程序由清算组掌握;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清算程序,决定公司清算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处理方案等。
二、企业清算的种类有哪些
1、普通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鬲出现或股东会决议而公司解散时,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股东大会确定的人选既可以是公司的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选。
(2)上述解散事由发生后,解散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在此情况下,清算组成员的组成,由法院指定,法院根据解散公司的具体情形可以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债权人等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或其代表组成清算组,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选派其工作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
(3)清产还债。
(4)清产分配,普通清算在清偿完债务后,剩余财产,进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5)清算期间未能参加清偿的债权人,在清算结束,也有权利行使追偿权,对债务人不能实行“免责”。
(6)清算科目包含:资产负债表、清算财产表、债务清偿表、清算损益表等。
2、特别清算
(1)是指公司在普通清算过程中,出现了显著的障碍或发现其债务有超过其实有资产的可能时,依法由公安机关立案进行刑事侦查,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法院进行宣判和债权人进行直接干预和监督的清算。
(2)公司解散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或股东大会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的清算。
(3)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
(4)清算申请人是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或者投资者、或者债权人。
3、任意清算
(1)所谓任意清算是指按照企业章程、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进行的清算。任意清算只适合于无限公司等人合公司,因为人合公司股东之间存在着某种相互信赖的关系,股东对债权人员负无限连带责任。
(2)任意清算在不破坏债权和债务关系,不危及社会利益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自由清算的方法来处理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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