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双倍工资补偿的诉讼时效何时开始
时间:2023-05-07 17:13:27 4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律上的回答:第三种观点是法律部门同意的,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一个月以上不满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的两倍。”这里的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的规定;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本款不适用的规定不能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在这种情况下,小梅应该知道,侵犯自己权利的时间应该是小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的第二个月。她应该知道,劳动合同应该签订,也就是从2011年2月到2012年1月,小美只是在2012年6月才提出,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一年

第三,如果劳动者不按规定提出双倍工资补偿,这种情况不能无限期拖延。如果按照第一、二种观点来计算出发点,不利于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小企业的发展。由于双倍工资补偿是一项比较大的支出,一旦全体职工提出,企业可能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给社会带来不稳定,不利于企业投资者的发展。因此,双倍工资赔偿的诉讼时效不能无休止地计算

案件事实

2010年4月,小美在小王投资的某商场鞋柜担任导购员。2011年1月,小王鞋柜注册了一家个体工商户。之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小王也没有为小梅缴纳基本社会养老保险。2012年6月7日,小美涉嫌在商场偷厕纸。商场要求小王辞退小梅,小王只好辞退小梅。小美没有得到任何补偿,于是向永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中一项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双倍差额18197元。永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小梅的请求,但小王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

差额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小梅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差额18197元是否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对此,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超越诉讼时效,应当予以支持。理由是:属于双倍工资性质的劳动报酬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期限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的规定,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本案诉讼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即2012年6月7日,不超过诉讼时效,应予支持p>第二种观点是,如果不超过诉讼时效,就应该予以支持。理由是:本案诉讼时效从2012年2月开始计算,即自入职之日起一个月

第三种观点是超出诉讼时效,不予支持。应从2011年2月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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