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14和16周岁,一般是按过14、16周岁生日算的。这里要注意有些人过生日是按照阴历算的,这个时候要注意换算。总而言之就是要按照公历计算十足的年龄。
不执行是在给予行政拘留的基础上的,并不是不给予行政拘留。该做处罚决定还做,不过就是不执行而已。
上面这4种情形的时间节点,可以是实施违法行为时,也可以是执行行政拘留时,即在两个节点中,只有有一个节点存在不执行情形,则不执行。
曾经违反治安管理,只不过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的,如果仍在追究时效内,则不属于初次,反之则属于。
曾被不执行拘留、违反治安后调解、被收容教养或劳动教养、被法院判处刑罚或免于刑罚的,都不属于初次。
一、行政拘留不执行的条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
具体来说,对于(一)、(二)两项中的规定,主要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考虑处罚对这些人今后成长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但又能通过对其祈祷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令其吸取教训防止再次违法。
对70周岁以上的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一规定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年迈的人多身体较弱,若处以行政拘留,在自由被剥夺的情况下,有可能引发进一步的健康恶化或者其他隐患。对于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的规定,同样也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体现了我国立法保护妇女儿童的一贯立场。
二、行政拘留进看守所是什么概念
一般行政拘留进的是拘留所,而不是看守所。
看守所也是暂时性扣押嫌疑人的地方。但是这里的嫌疑人指的是涉嫌刑事犯罪的,法院暂时还没有做出司法判决的嫌疑人,属于刑事拘留。
所以二者的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在拘留所的一般不构成犯罪,最多拘留15日,但去了看守所,就是刑事犯罪嫌疑人了,等待他的是法律的制裁,很有可能会面临入监的惩罚。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差别是很大的,在拘留所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是去了看守所,就是触犯刑法了。
若一开始行政拘留待在拘留所,但是之后却去了看守所,这就意味着原本的治安案件,被当作刑事案件予以侦办了,事情变的复杂,很有可能会被判处刑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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