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应当尊重爱护学生,不应当体罚学生。违反教师义务体罚学生并导致学生受伤的,会按照《治安管理法》和《刑法》来处罚。
这次事件中的对象是小学生,所以是不满14周岁的人,所以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较为严重情节,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体罚学生导致学生受伤较为严重的会按照《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来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据
《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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