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掌掴学生造成严重情况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教师不能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实施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如果老师掌掴学生没有造成轻伤的话,学校可以视情况对老师进行处罚,并需要承担对学生的侵权责任;如果造成学生轻伤以上的伤害程度的话,则可能会追究老师的刑事责任,即按照法律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进行处罚。
对于未成年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8
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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