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继债权债务可通过如下方式处理:
1、遗赠之前,优先清偿遗产债务,为特定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2、确定遗产债务清偿顺序;遗产债务清偿顺序之确立,涉及继承人、遗产债务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益保护;
3、遗产债务清偿顺序:继承遗产应当清偿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厂家在改革中合并新厂承继债权债务
近日,顺义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烤鸭店给付原告甜面酱厂货款4.9万余元。
原告甜面酱厂诉称,我公司与被告于2005年1月建立供货关系,我厂为被告供应甜面酱。至今被告欠货款4.9万余元,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所欠货款。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未收到原告供货。
法院查明:河北某食品公司于2005年1月为被告烤鸭店配送甜面酱,被告收货后出具了入库单并加盖验收章。4月25日,被告向河北某食品公司出具转账支票一张,因支票空头被退回。后被告会计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有“已付2.5万余元,欠2.7万元”字样。后双方又发生部分货款,6月6日,被告会计给付原告2000元。2005年4月29日,河北某食品公司与北京某食品公司合并设立原告单位。
法院认为,被告曾为河北某食品公司出具转账支票,且被告会计为原告立有欠据,曾给付部分款项,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业务往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履行给付义务。现河北某食品公司与北京某食品公司合并成立原告,河北某食品公司的债权债务应由原告承继。原告持债权凭证向被告主张权利合法有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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