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根据员工调动情况和失业人员的申请携带相关资料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迁申请。
(一)在职人员:由失业保险费征缴部门根据职工调令及参保单位的人员异动申请,在信息系统中将员工的参保状态转出,再根据系统中的个人缴费记录导出《湖南省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由调动人员本人带至新工作单位向当地经办机构申报。
(二)失业人员关系转迁: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申请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迁往户籍所在地,到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一、失业人员办理转入失业保险关系时,凭本人身份证及解除劳动关系书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湖南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函后,凭《湖南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函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失业人员转出失业保险关系时,需提交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出具的《湖南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无误后予以办理。
第二、省内转迁:失业保险费不用划转,失业人员按迁入地的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跨省转迁: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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