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发票对公司运营的影响
时间:2023-07-13 15:50:25 3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丢失发票对公司有影响。发票购买证遗失的,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报纸上登报申明作废。凭登报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证手续。如果是未开具的空白发票遗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取得的发票遗失的,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在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后,以原来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作为记账凭证,开票单位不能重新另开具发票。

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

(一)丢失前已认证相符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二)丢失前未认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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