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据逾期三年后仍未提起诉讼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若借据逾期三年未被提起诉讼,则可能引发诉讼时效过期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种情形下的借款行为即应归类为欺诈。
虽然诉讼时效失效确实会赋予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机会,然而这并不会改变债权债务关系的基本性质。
至于欺诈,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或是隐匿真相的手段,骗取了数额较大的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
在借贷活动中,倘若出借方持有借据或其他能够证实借款事实确凿无疑的有效证据,仅仅因为借款人未能在诉讼时效内偿还欠款,便将其判定为欺诈显然难以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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