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诈骗他人巨额现金后挥霍一空,妻子被警方控制后,丈夫以为警方对其罪行还不知情,大摇大摆走进警局打探妻子“情况”。民警将计就计一举将其拿下。
2010年5月,禹州市山货乡权店村的杨某、薛某夫妇二人,对外称在省某银行有关系,能够办理各种数额的贷款。本村村民侯某信以为真,找到杨某、薛某二人请求其帮忙办理200万的贷款。杨某、薛某以需要活动经费为名向侯某索要20万元的活动经费。侯某分两次先后交给杨、薛二人现金共计17.5万元。杨某、薛某拿到钱后即开始“侈奢”生活,将钱挥霍一空。
侯某交出钱后,一再催问杨某、薛某二人贷款情况,二人在候某的反复催问下双双从人间“蒸发”。今年7月2日,薛某母亲过生日,候某得知消息后前往将薛某控制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7月3日,禹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正在为薛某办理刑拘手续,从院外走来一个中年男子,向中队长李-刚打听自己妻子是不是被刑警队关起来了。李-刚经询问该男子得知其就是薛某的丈夫杨某后,便不动声色,告诉其薛某的情况正在调查,随后把杨某领到审讯中心,开始对其展开突审。刚开始,杨某还百般抵赖,当民警告诉他,其妻子薛某已办好刑拘手续准备送押时,杨某心理防线彻底崩溃,向警方供述了其与薛某共同实施诈骗的违法犯罪事实。
目前,涉嫌诈骗的杨某、薛某已被禹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南宁律师解答: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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