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类型主要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该留置的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不享有留置权合同如何生效
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时,债权人便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便为留置财产。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基本不可以采取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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