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障拆迁权最有效的途径是什么?方法一:私人救济?所谓私力救济,是指除请愿、诉讼、复议等公共救济方式外,对被征收人或被征收人的权利进行保护的方式。
私人救济在征地拆迁的早期阶段,尤其是在保护土地和房屋方面,可以发挥巨大的作用。在实践中,收藏者为了降低收藏成本,加快收藏进程,往往会想出各种怪招,其中变相强拆非常常见,如偷盗、误杀、帮助等。在变相强拆过程中,收集者通常不亲自出来,而是在他人的帮助下实施,已经为自己想好了借口。一旦房屋和土地消失,被征收者将失去最重要的筹码。此时,私力救济保住房子尤为重要。为此,被征收人要注意随时把人关在家里,晚上进行检查,最好和邻居互相帮助、互相照顾。
私人救济往往可以让征收人看到被征收人的认定,而征收人会受到轻微的约束。征地者在征地拆迁初期可以通过私人救济抵抗收藏家的攻击,也为后续的权利保护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但是,如果被征收人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就必须掌握被征收的程度。这是法律禁止的。被征收人在任何时候都不应以暴力进行盲目抵抗。否则,被征收人将承担造成人员伤亡的法律责任。方法二:信访所谓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进行的活动,向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从理论上讲,信访是群众反映诉求、解决问题的合法途径,但实际上,信访并没有起到多大的实际作用。很多地方政府部门敷衍了事,根本解决不了实际问题。许多地方政府将采取各种措施打击和限制群众上访。特别是对北京的“上访者”,地方政府普遍实行零容忍政策,采取各种方式予以压制,包括聘请黑社会性质人员对其进行拦截、拘留等。
此外,即使有人成功来京上访,问题得到实际解决的概率也很小。因为信访局和信访办只是一个接待部门,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分配和移交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他们更多的职能体现在对信访事项的协调和监督上,往往无权直接处理信访事项。综上所述,信访也是一种维权方式,但其在征地拆迁中的作用十分有限。特别是在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不重视司法救济,把全部心思花在上访上。几年后,事情一直没有解决,最后他们发现诉讼时效已经过了,所以失去了维权的机会。真遗憾。
方式三:诉讼与协商
除上述两种方式外,其他维权方式还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实践中,往往实行“边打边谈”的策略,即司法程序与谈判相结合、相互配合、相互帮助,争取合理补偿。这种方式是最安全、最有效、最合理的征地拆迁维权方式。为了保障征地拆迁的权利,特别是对于那些不懂法律的人来说,委托专业律师显得尤为重要。职业律师之所以能经常发挥翻天覆地的作用,是因为他们不仅能熟练运用相关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诉讼和谈判经验,能够准确地找到案件的焦点,对案件进行救济。
在律师的调查和分析下,更容易找到政府的非法部分,然后通过启动法律程序对政府施加一些压力。在掌握主动权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再次与政府谈判。
从政府角度看,由于双方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许多政府愿意接受律师的介入,当事人上访会给政府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一方面,律师可以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将其维权行为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另一方面,通过发挥律师的桥梁作用,使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进行更有效的协商和协商,更有利于矛盾的解决。二是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等。
市、县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补偿的宣传和说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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