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中止履行只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
2、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一、双务合同抗辩权包括哪些
双务合同抗辩权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相负债,没有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有权在对方履行前拒绝履行要求,当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有相互负债的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再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当事人依照规定暂停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暂停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暂停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的不安抗辩权怎样履行
法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合同履行不安抗辩权使用法定范围有哪些
合同履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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