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
(2)属单位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3)属代办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5、房屋平面图;
6、政策性住房上市出售书面意见;
7、评估报告。
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对应的材料:
(一)房产交换:
房屋交换协议原件:合同内房屋信息、权利人信息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一致,双方签字。
温馨提示:
1、涉及共有权人的,需要共有权人的书面证明及共有权证书:共有权人书面证明及共有权证书原件和1份复印件。不涉及的无需提供。
2、涉及未成年人房屋的相关证明:涉及未成年人的房屋时,监护人应提供经公证的房屋系“为未成年人的利益”的书面保证及监护公证书原件。
3、涉外房地产审批意见书:外籍人士(含香港、澳门、台湾)购买的须出具苏州市涉外房地产审批意见书原件。
4、涉及政策性住房的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已购公有住房交换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及补交房屋差价证明原件和1分复印件;已购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交换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原件和1份复印件
(二)房产作价出资:
以房地产作价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的相关合同原件或企业章程:
合同中的房屋信息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一致,合同转让人信息与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一致。
温馨提示:
1、涉及共有权人的,需要共有权人的书面证明及共有权证书:共有权人书面证明及共有权证书原件和1份复印件。不涉及的无需提供。
2、涉外房地产审批意见书:外籍人士(含香港、澳门、台湾)购买的须出具苏州市涉外房地产审批意见书原件。
3、涉及政策性住房的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已购公有住房交换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及补交房屋差价证明原件和1分复印件;已购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交换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原件和1份复印件
(三)房产抵偿债务:
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及因不能清偿债务,双方以房屋抵偿的协议原件:
合同中的房屋信息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一致,合同转让人信息与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一致,双方签字或盖章。
温馨提示;
1、涉及共有权人的,需要共有权人的书面证明及共有权证书:共有权人书面证明及共有权证书原件和1份复印件。不涉及的无需提供。
2、涉外房地产审批意见书:外籍人士(含香港、澳门、台湾)购买的须出具苏州市涉外房地产审批意见书原件。
3、涉及政策性住房的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已购公有住房抵偿债务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及补交房屋差价证明原件和1分复印件;已购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抵偿债务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原件和1份复印件。
(四)房产拍卖:
(1)由法院裁定依法拍卖的,提交民事判决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法院出具,原件及1份复印件。
(2)商业拍卖的公司股东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1份复印件。
(3)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人民法院出具,原件及1份复印件,委托拍卖合同房屋信息与房屋所有权证一致,申请人与拍卖成交确认书权利人一致。
温馨提示:
1、涉外房地产审批意见书:外籍人士(含香港、澳门、台湾)购买的须出具苏州市涉外房地产审批意见书原件。
2、涉及政策性住房的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已购公有住房抵偿债务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及补交房屋差价证明原件和1分复印件;已购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抵偿债务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原件和1份复印件。
(五)法院、仲裁机构裁决:
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由人民法院出具,仲裁的生效法律文书由仲裁委员出具,原件及1份复印件。
温馨提示:
1、涉外房地产审批意见书:外籍人士(含香港、澳门、台湾)购买的须出具苏州市涉外房地产审批意见书原件。
2、涉及政策性住房的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已购公有住房抵偿债务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及补交房屋差价证明原件和1分复印件;已购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抵偿债务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原件和1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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