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抗诉程序应该怎么走法院
抗诉程序包括:
1.立案审查阶段,人民检察院通过多种途径发现裁判错误,如当事人申诉、国家机关转办等,并对这些案件进行受理和审查,以确定是否提出抗诉。
2.在决定提出抗诉阶段,人民检察院会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抗诉、不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
3.符合抗诉条件的,需由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4.制作抗诉书阶段,这是人民检察院正式提出抗诉的法律文书。抗诉书需载明抗诉的检察院、案件来源、审查结论、抗诉法律依据及要求等关键信息,并由检察长签发,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5.派员出席法庭阶段,当人民法院再审抗诉案件时,会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检察人员的主要任务是宣读抗诉书、发表出庭意见,并在发现庭审活动违法时,向再审法院提出建议。
二、抗诉决定的作出及撤回规则
抗诉决定的作出与撤回是抗诉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1.根据规定,有权直接作出抗诉决定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只能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3.在作出抗诉决定时,人民检察院需严格审查案件是否符合抗诉条件,并依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决定。
4.一旦抗诉决定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需按照决定内容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5.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能会发现抗诉决定不当。此时,根据撤回抗诉的规则,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撤回抗诉。
6.撤回抗诉的决定应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并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7.上级人民检察院也有权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当抗诉决定,并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完成撤回抗诉的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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