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存在质疑醉酒驾驶血液检测结果而请求再次进行检验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无鉴定单位因违规操作等因素导致初鉴结论出现瑕疵,则此类关于初鉴结论产生疑问并要求重新检测的请求往往很难得到采纳。
然而,若当事人所提出的复检申请的确符合法定的条件,且经重新检测后其酒精含量未超出醉酒驾驶的法定标准范围,当事人则有可能免受刑事责任追究。
在此情况下,须特别留意的是,务必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当事人明确告知鉴定结论,同时完成送达手续,让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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