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范,保证债务的范围乃需经过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充分磋商才能予以明确。
在保证债务涵盖了利息的情况下,担保人在代为清偿之后,有权向债务本人生效追讨利息的权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畴应包括主债权及其累积的利息、违约金、违约给付的损害赔偿金、确保担保财产安全及利用担保物权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等。
如当事人双方另行签订附属协议的,则以该协议为准。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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