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例中,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工作人员因为过失行为而导致患者遭受身体显然损害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医学科技水平发展所限,某些疾病可能当时难以进行诊断和治疗,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并不能被视为医疗事故,相应地,医疗机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患者在接受诊疗服务时受到损害,且该医院及其医务工作人员存在过失行为,那么医疗机构将不得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必要的时候,法院会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失行为的方式进行审理,比如医疗机构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涉及诊疗程序方面的规范化标准;或者故意隐瞒或不愿意提供与争议事件相关的病史记录文件;亦或是遗漏、伪造、篡改甚至非法销毁了关键的病史资料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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