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口头通知岗位调整不减薪,职工是否可以到新岗位报到
时间:2023-05-31 18:24:29 3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09年9月1日,张某在上海一家公司做工程师,月薪5000元。他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到2012年8月31日为止。2009年10月中旬,公司口头要求张某担任车间值长。张某显然不同意,但公司表示,这只是暂时的,并没有给他减薪。2010年2月1日,公司向张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调整岗位,降低工资。张某表示无法接受,于是公司给了他一份解聘通知书,上面写着“因为张某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程师的工作,他已经被录用了”,在车间实际工作4个月后,试用期还没结束,张某无法接受现有的职位和薪水,也不同意主动辞职。现在公司同意张某回去考虑三天。如果他在三天后没有给予肯定答复,公司将视为自动辞职。”三天后,张某回到公司,口头表示不同意调岗减薪,于是公司口头告诉他不用来上班。

此外,张是其他城镇的户籍居民。根据上海市2009年7月1日实施的新规定,他应该缴纳上海市城镇保险,但公司没有缴纳任何保险,经常拖欠张某的工资。张某长期向公司借钱。他不知道,张某到车间后,公司已经按照车间班长的工资标准和计件制计算了工资并扣除了贷款,没有依法计算加班费。张的索赔要求:1。违法终止支付赔偿金。弥补工资差额。建立上海市社会保障体系。支付加班工资。

2。法庭记录

正如预期的那样,公司还聘请了一名律师。

1。公司否认张某离职,并坚称张某回国后从未回公司工作,公司已将其视为自动辞职。

2。他不同意按工程师的工资标准补足工资差额。他认为,张某实际在车间工作了几个月,说明张某以实际行动接受了单位的转岗。根据岗位工资规定,公司已按车间班长工资标准足额发放工资。

3。合同约定支付综合保险,本公司只同意支付综合保险。

4。合同中注明全日制工资按26天计算,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960元,公司已按约定支付加班工资。

张和他的律师对公司的观点提出了以下反驳:

1。关于张某是自动离职还是非法终止公司?

终止通知没有直接说明公司终止了张。张某口头表示,不同意工作地点差价调整和减薪。之后,单位还口头告诉他,不用来上班了。如何认定是非法终止公司?

首先,舆论认为公司无法证明张某不能胜任工程师一职,调职不合理。其次,不同意主动辞职也说明张某要求继续工作,间接说明公司辞退了张某。

第三,如果您不同意,则视为自愿辞职,这不仅违反法律,而且剥夺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是由公司单方面写的,以避免支付非法排放的赔偿。

最后,所谓的自动辞职意味着工人没有理由不来上班。不过,从取消通知中可以看出,申请人未经许可不得前来工作。

2。张某的工资余额是否应按工程师的工资标准补足?

首先,在离职通知中明确表示,张某不能接受现有的职位和工资,这表明张某对工作地点差价调整和减薪的一贯态度。

其次,张的职位和工资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公司之前没有写过调岗降薪的书面通知,更没有和张某协商过。期间,由于公司一直拖欠工资,张某不知道实际工资数额,这无法证明张某同意调职降薪。

3。交综合保险还是社保?

根据沪人社养发[2009]22号文件规定,其他城市的城镇户籍自2009年7月起应缴纳上海市城镇保险。张某是外地城镇的户籍居民。他于2009年9月开始工作。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缴纳任何保险,应在期间缴纳上海市城镇保险。按合同约定缴纳综合保险是违法、无效的。

4。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和天数是否合法?

首先,合同约定的26天全日制工资是违法的,日工资按21.75天计算;

其次,以基本工资960元作为合同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也是违法的。根据《劳动法》,加班工资应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如果加班费按960元计算,会造成加班费低于正常工作时间,这显然是违法的。

第三,自2009年10月以来,公司单方面将张某的工资调整为计件工资,并没有与张某协商,张某也没有签订工资单。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月薪和标准工时制,补发张某的加班工资。第三,仲裁裁决只支持张某提出的加班费要求,其余不予支持。原因有:1。终止通知不能证明该单位单方终止。因为张某实际在新岗位工作了几个月,可以认为批准转岗和单位按岗位降薪是合理的。三。由于公司在试行中已经缴纳了综合保险,不能支持公司申请社保。

张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庭审中,经过对证据的质证、法官的询问以及双方的辩论,显然对公司不利。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他调解结案3万元。第四,律师对本案的评论具有典型性。就单位而言,调岗减薪看似是单位用人自主权的体现,但由于劳动者相对于单位处于弱势地位,劳动法也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股的法定工作地点差价调整数和减薪应做到以下几点:

1。单位如何证明工作地点差价调整数的合理性?一是劳动合同要有约定,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进行岗位调整;二是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客观情况进行岗位调整,否则不合理;

2)调整岗位是合理的,按岗位定薪也是合理的。(1)转岗不合理的,可以继续原岗位工作。单位书面通知不到新岗位的,视为旷工,可以到新岗位报到,但必须书面通知单位,明确表示不同意单位的岗位调动行为。否则,如果有争议,你也会报到新的岗位,这可能认为你已经同意了单位的岗位调整与你的实际行为,单位按岗位确定工资是合理的。如果单位承诺不减薪,也要有书面协议。

(2)如果你的公司告诉你不要来上班或让你写辞职申请,你应该有法律意识。

首先,职工因个人原因辞职,不给予经济补偿。因此,如果要单位赔偿,就不能听信单位的操纵或恐吓,以个人原因写辞职申请。如果单位说自愿辞职有补偿,最好先签协议,双方签字盖章,防止单位反悔。

其次,如果公司不同意给你赔偿,或者双方不能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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