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价商品房
国家九部委《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中指出,“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其中提到的“限套型”、“限房价”的普通商品住房,被称作“限价商品房”。
二、文件规定
1、申请条件(以天津市为例)
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
(1)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范围内非农业户籍;
(2)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
(3)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4)家庭人口原则上在2人(含)以上,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异、丧偶人员也可作为单人户申请。
2、家庭人口
(1)申请人家庭成员按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确定;
(2)申请人配偶或子女为本市以外户籍或农业户籍的,也可作为其家庭成员共同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3)在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时,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数的1.5倍计算。
3、家庭住房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以外的住房不认定;
(2)家庭住房为公有住房的,高层和多层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3计算;平房和非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15计算。
三、注意事项
办法规定,限价商品住房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8年内不得上市转让。限价房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再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及其他各类保障性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人未在交房之日起一年内入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或按合同约定收回住房、收取违约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全文70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