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1981年12月19日出生,国籍:美利坚合众国,现居哈尔滨市南岗区牟某路XXX号,护照号码:电话:
被告:a销售
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确认原告和被告依法签署的认购书无效
二。责令被告返还原告存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2013年6月13日至付款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III.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于2013年6月13日签署认购书,同意原告购买被告在哈尔滨市长江路与香坊南北路交汇处社区出售的一套住宅。被告还承诺在认购书签署之日起15日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被告在2014年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售该房屋,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认购书无效。原告多次未能与被告就返还押金进行协商,因此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真诚地支持原告的所有主张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
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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