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法人身份证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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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男,******,11月出生,户籍号420302****0338,汉族,中学文化,十堰**工贸有限公司营业部经理。,地址:***************,*********,房间号,2015年2月2日因挪用资金罪被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拘留,2015年2月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此案经十堰市公安局十堰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被告人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2015年10月8日被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15年10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并对全部案件材料进行了审查。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法律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在2014年2月至5月期间,曾任十堰**工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贷款157795元挪用自用,在收到销售贷款后未交给公司,公司多次催促后一直未归还。具体情况如下:2014年2月至3月,被告人张某贪污南京东康汽车配件公司2014年2月至3月货款7000元,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2月至5月挪用南京川富汽车零部件公司货款5000元,2014年3月挪用河南信阳东风汽车零部件公司货款40485元,被告人张某挪用杭州尚贤汽车配件公司货款1万元;2014年4月,张某以向杭州尚贤汽车配件公司供货为由,于2014年3月至5月将**公司价值11900元的货物转让给他人用于偿还债务,被告人张某挪用2014年4月至5月收受的上海齿科公司货款35910元,2014年4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贪污龙岩市东风汽车零部件公司货款17500元,被告人张某贪污福建华阳汽车零部件公司货款30000元,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2.陈证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的供述;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护;5.视听资料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大量资金,不予退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的,依照十堰市毛尖区人民法院的规定依法判决。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定代表人返还公款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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