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批准,沪深两所于2009年11月2日发布实施《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细则》对交易异常情况的分类、认定和处理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并明确交易异常下可停牌或停市。
三种情况可引发交易异常
细则称,交易异常情况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证券交易全部或者部分不能正常进行(以下简称“交易不能进行”)的情形。
细则表示,可能导致交易异常情况的原因具体包括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火灾或电力供应出现故障,交易及相关系统的软硬件无法正常运行,系统运行、切换、升级、上线时出现意外,系统被非法侵入或遭受其他人为破坏等,涵盖了《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主要突发事件和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发生或预警过的导致交易异常情况的各种情形。
四方面表现交易不能进行
细则明确了交易异常情况的认定标准。将各种原因导致的交易异常情况分为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无法连续交易、交易结果异常、交易无法正常结束等四大类共十余种情形。
其中,交易结果异常是指交易结果出现严重错误、行情发布出现错误、上证指数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指数计算出现重大偏差等可能严重影响整个市场正常交易的情形。而交易无法正常结束是指集合竞价异常、可能导致无法正常完成,收市处理无法正常结束等可能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细则明确,交易异常情况下,交易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对交易异常情况做出及时、妥善的处理。
规范交易异常处理程序
同时,细则规范了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即交易所所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的,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的决定,以及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恢复交易的决定,应向市场公告。
此外,细则规定,国内外已经或可能出现对中国证券市场稳定及正常运行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或者出现其他全国性事件,应国家有关部门要求临时停市,以及相关机构在证券交易中出现重大误差或失误等情形,导致或可能导致交易不能进行,需要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措施的,参照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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