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代理人不一定必须是律师。申请劳动仲裁的可以委托律师办理,也可以委托法定代理人办理。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刑诉诉讼代理人律师与非律师区别
1.参与案件的阶段不同在侦查阶段,只有律师才有权被委托参加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而非律师在此阶段无权接受委托;
2.阅卷的权限不同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或者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时,不需要经过许可;其他辩护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后才能行使该权利;
3.会见与通信的权限不同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时,不需要经许可,其他辩护人则须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后才享有这一权利;
4.调查取证的权限不同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有权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被害人或其他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其他辩护人没有这一权利;
5.申请取保候的权限不同律师有权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而其他辩护人则没有这一权利,但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担任辩护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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