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代理人内容包括代理人的资格,代理人办理代理事项时需要的材料证明以及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等人可以作为代理人。劳动仲裁代理人不是律师也可以,只要代理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即可。
一、劳动仲裁代理人规定
劳动仲裁代理人规定如下:
1.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
2.职工当事人委托并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除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的以外,本人仍应出庭参加仲裁庭审。
3.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劳动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必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请求和接受调解。
4.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
(1)律师;
(2)当事人的近亲属;
(3)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4)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适合作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劳动仲裁代理人。
二、劳动仲裁代理人必须是律师吗
劳动仲裁代理人不一定是律师,代理人只需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可。如果劳动者是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代理人是法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其代理人是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
三、劳动仲裁代理人的义务有哪些
代理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忠实地、勤勉地履行代理职责。代理人应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在授权范围内积极、认真、有效地进行代理行为,如果由于代理人疏于职责而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的,代理人应对本人负赔偿责任。
2.将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收益及时移转给委托人。
3.负担一定的报告义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4.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5.原则上不得将代理权转委托给他人。代理人应根据委托亲自进行代理行为,因为委托代理是基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而产生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代理人不得把委托人授予的代理权再委托给其他人,让别人替他履行代理义务。但在法律允许的特定情形下,转委托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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