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犯罪的主要责任人是否可以单独延长追诉期
我国法律对单位犯罪的主要责任人是否可以单独延长追诉期没有作出规定,而刑法规定,超过追诉时效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的依据是什么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在单位犯罪中对单位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主管人员。
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
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是追究单位犯罪中领导或决策人员刑事责任的基础。
一般来说,单位领导或决策人员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主要有二种情形:
一是属于决策者,是单位犯罪意图、犯罪计划、犯罪阴谋的创制者,是决定单位犯罪的最高指挥者或者策划者。
作为单位犯罪决策人不直接参与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而是在决定犯罪后利用领导权指使具体的职能部门及其下属人员去实现犯罪计划。
二是对单位犯罪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领导或决策人员。
有些单位的决策或领导人员对本单位的犯罪活动事先没有参与决策,未独立决定,但仍然要负领导责任。
这类情况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疏于管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不执行本单位或者本行业以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致使有关部门放任自流,公然进行单位犯罪活动;
另一种是对单位的犯罪采取放任态度,表现为已经有所发现或有所意识本单位正在进行犯罪行为,但既不制止,也不过问,听之任之,事后亦不追究,使单位犯罪在其不干预的情况下得以完成。
关于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包括哪些人员,刑法学界意见不一。
有的认为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位的一般负责人、单位的部门负责人:
(1)有的认为是单位犯罪的决策者;
(2)有的认为主要指董事长、厂长、经理等。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知道,刑事犯罪案件超过追诉时效后,如果认为需要延长追诉时效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但这种情形是否适用单位犯罪的主要责任人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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