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非直系亲属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是不得进入拘留所进行探视的。
在被羁押期间,除了辩护律师之外,其余任何人都不得与涉嫌犯罪或者被告进行面对面的会晤。
唯有当案件审理终结并且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将转移至看守所执行刑罚的时候,其近亲家属才能够获准与其会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
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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