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才能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规程第五条将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列举如下:
(1)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2)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3)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4)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5)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6)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7)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8)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9)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10)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11)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
(12)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
(13)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不服的;
(14)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15)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16)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
(17)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行政处罚不服的;
(18)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19)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2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一、申请专利行政复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为行政复议是一种解决行政纠纷的手段,所以必须有严格的期限规定,才能尽快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及时保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将可能因为超过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限而被不予受理。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复议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耽误法定期限后申请复议的,是否受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决定。在实际操作中,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虽然超过了60天的期限,但只要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确有错误,且复议申请人亦使法律事务处相信其一直没有放弃自己的权利(即有证据显示复议申请人在提出复议之前一直通过其他各种途径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反映交涉此事),法律事务处一般均确认其提出耽误期限的理由为正当理由,即受理其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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