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案件由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统一受理
1、下列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统一受理:
(1)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申请复查、移送申请强制医疗、移送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
(2)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提请没收违法所得、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议的案件;
(3)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提请抗诉、报请指定管辖、报请核准追诉、报请核准缺席审判或者提请死刑复核监督的案件;
(4)人民法院通知出席第二审法庭或者再审法庭的案件;
(5)其他依照规定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的案件。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八条
二、检察院侦查监督的范围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销案件而撤销案件的;
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0、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11、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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