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有如下特征:
1、债的关系当事人都是特定的:
2、债的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知识产权和行为:
3、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4、债可以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二)债的发生根据
债发生的根据,即产生债的法律事实。引起债发生的主要根据有:
1、合同之债。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非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
3、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不应获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4、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行为。
5、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指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单方法律行为能在与该行为有关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债的关系。
(三)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
(四)债的消灭
债因下列法律事实的出现而消灭:
(1)因履行而消灭:
(2)因双方协议而消灭:
(3)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
(4)因抵消而消灭:
(5)因债权人免除债务而消灭:
(6)因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而消灭:
(7)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而消灭。
一、债权债务包括哪些
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基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债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1、合同之债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2、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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