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治安违法行为且存在受害者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依法做出处罚决定之后,需将该决定的副本转交至受害者,以便使其了解对应违规人员是否受到了治安拘留的制裁。
关于此类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其应详细记录以下信息:
首先是被处罚人的全面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等,以及身份证件的识别标志与编号,以及其实际居住地址;
其次则是涉及到的违法行为及相关证据,以供公众了解事实真相;
再次是采取何种处罚类型及援引的相关法律依据;接下来则是如何执行处罚以及所确定的期限;
然后是对于处罚结果表示不服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最后就是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单位全称及其出具决定的具体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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