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置商品房的过程中,若出现如下任一情况,均可申请退还购房款:
1.卖方未能按照约定及时交付房屋,且在经过买方多次催促后,仍然在超过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未能完成该行为。
2.卖方并未事先告知买方,在双方签署合约之后,将该房屋进行了抵押或出售给了其他第三方人士,使得买方失去了对该房产的实际控制权。
3.当房屋实际交付使用时,其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之间的误差比例,相对于绝对值而言,已经超过了3%的标准。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关系的特殊情况。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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